中共大阳城集团娱乐app网址党组关于印发《大阳城集团娱乐app网址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日期:2020-05-15 浏览次数:4617 文章来源:超级管理员
各科室:
《大阳城集团娱乐app网址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》已经局党组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2019年1月11日
大阳城集团娱乐app网址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人员作风,提高工作效能,增强责任意识,强化监督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<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>的通知》(中办发(2009)25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阳城集团娱乐app网址全体工作人员,机关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问责是指大阳城集团娱乐app网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和工作制度,精神不振、政令不畅、纪律不严、工作不实、创新不力、正气不足、为政不廉,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实行问责,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权责一致,客观公正、惩教结合,依靠群众、依法有序的原则。
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,要追究纪律责任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二章 问责情形
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精神不振,有下列情形之一,贻误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(一)工作思路混乱,事业心责任感不强,进取意识不强,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;
(二)办事效率低,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;
(三)态度消极,工作失职的;
(四)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,迟报、漏报、误报、瞒报、拒报工作情况的;
(五)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,做老好人,庸碌无为,造成被动工作局面、有一定负面影响的、工作缺失的。
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政令不畅,有下列情形之一,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(一)对上级政策精神不学习、不传达、不落实,对领导交办职权事项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、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的;
(二)在执行党组的决策部署,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,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,效能低下,管理混乱的;
(三)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、拖延执行或以本部门或个人利益为借口,有令不行,推诿扯皮的;
(四)对明令禁止行为,故意违反或者放纵,搞上有政策、下有对策的。
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纪律不严,有下列情形之一,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(一)上班、开会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,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、集体组织活动的;
(二)工作时间打牌下棋、玩游戏、炒股票、看电影或者上网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;
(三)节假日值班,应按值守时间完成当日任务,做好相关记录,做好向第二天值班人员的交接,做好向相关单位的报告,无故不换班,换班要报告,不请假、不在岗造成工作缺失的。
(四)酒后驾车的。
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实,有下列情形之一,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(一)不遵守首问责任制,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受理和办理,或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或不能办理的事项,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科室的;
(二)不遵守限时办结制,无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;对服务对象反映的合理诉求,不予答复解决、态度生硬的;
(三)不遵守服务承诺制,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;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的;对待群众态度冷漠,语言不文明,服务不主动,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;
(四)不遵守公开办事制,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。
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创新不力,有下列情形之一,贻误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(一)不按要求参加学习,不能掌握新理论、新知识、新政策的;
(二)对职责范围内政策规定、业务知识不熟悉,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;
(三)因循守旧,不求进取,无开拓能力,工作局面落后的。
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正气不足,有下列情形之一,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(一)违反政治纪律的,反对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、基本经验、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;
(二)违反组织纪律的,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,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;
(三)编造、散布、传播谣言、侮辱诽谤他人的;
(四)不讲团结、放弃原则、拨弄是非,搞小动作,结小圈子的;违反政策规定,拉关系、走后门或者弄虚作假,骗取待遇、资格、荣誉的;
(五)不敢抵制歪风邪气,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;
(六)在工作人员招考、招聘、录用、考核评定、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。
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为政不廉,有下列情形之一,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(一)违反规定,用公款超标准、超规格接待的;用公款违规接待的;用公款旅游的;私自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; 违反安徽省“禁酒令”(《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》)的;
(二)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,接受办事对象或管理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、礼卡、礼品以及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;在基层、管理对象、服务对象违规领取奖金、福利、补贴或报账的;向企业、组织或个人“索拿卡要”的;
(三)违反《综合监督单位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“两报告一承诺”的暂行规定》的。
第十三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体性事件、重大责任事故的,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。
第三章 问责方式
第十四条 对个人问责的方式分为:
(一)批评教育;
(二)责令书面检查;
(三)诫勉谈话;
(四)通报批评;
(五)责令公开道歉;
(六)停职检查;
(七)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;
(八)免职;
(九)辞退或者解聘。
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第十五条 对部门问责的方式分为:
(一)责令书面检查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责令公开道歉。
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第十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程度确定问责方式。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书面检查、诫勉谈话;情节较重的,给予通报批评、责令公开道歉、停职检查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、免职、辞退或者解聘。
第十七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,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程度,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理外,参照“一岗双责”,视情况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、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问责:
(一)干扰、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;
(二)弄虚作假、隐瞒事实真相,认错态度较差的;
(三)对调查人、投诉人、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、报复、威胁、陷害的;
(四)一年内被问责两次(含两次)以上的;
(五)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。
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问责:
(一)主动采取措施,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;
(二)积极配合问责调查,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;
(三)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。
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,按下列规定办理:
(一)受到责令书面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,按规定一年内不得提拔、交流,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,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(基本合格)。一年内两次被问责的,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,并予停职检查。聘用人员一年内2次被问责的,依法向有关组织汇报建议予以解聘。
(二)停职检查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。停职检查期满后,是否恢复履行职务,应根据个人表现、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,由局党组会议决定。
(三)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、免职的工作人员,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。
(四)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、免职的工作人员,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、特长等情况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。
(五)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、免职的工作人员,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,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,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。
第二十一条 科室受到问责的,问责事项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科室考核的扣分依据。
第四章 问责程序
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反映本办法第二章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,应当予以受理,启动问责程序:
(一)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;
(二)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指示、批示;
(三)服务对象、监管单位、协调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;
(四)纪检监察、组织人事、司法、审计、信访、作风建设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;
(五)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;
(六)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;
(七)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。
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问责,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进行。
问责线索受理后,由党组按照管理权限委派相关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。
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情况复杂的,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。
对事实清楚、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,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。
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的干部职工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,依照管理权限暂停其职务后,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,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,并且记录在案;对其合理意见,应当予以采纳。
第二十六条 受到批评教育的,由被问责对象所在科室、分管负责同志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受到其他方式问责的,问责决定作出后,应当制作《问责决定书》,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科室。《问责决定书》应当写明问责事实、问责依据、问责方式、党组文件、生效时间。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,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、范围等。被问责对象的《问责决定书》等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。
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。
上级机关、其他机关要求处理的,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。对受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,应在规定期限予以答复。
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自收到《问责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,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二十九条 在接到被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,局党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。
(一)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问责方式适当的,维持原决定;
(二)事实基本清楚,但问责方式不当的,变更原决定;
(三)事实不清楚、证据不确凿的,撤销原决定,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、恢复被问责对象的名誉。
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科室。
第三十条 申诉期间,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,应当回避。
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、拘私舞弊、玩忽职守,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,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